1.现在协议离婚确实还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,具体来说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内,如果任何一方反悔,都可以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。而如果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那么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2.然而,这一冷静期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,对于诉讼离婚则不受此限制。如果双方有一方起诉离婚那么只要法院判决离婚的,可以立刻生效,此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1.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(一般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)提出申请。申请时需提供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、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
2.婚姻登记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、证明材料进行初审。初审无误后,婚姻登记员会给当事人发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,则不予受理,并会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。
3.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(冷静期)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4.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,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审查通过后,婚姻登记机关会颁发离婚证,此时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
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八条
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,并已经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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